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直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直部门项目库。
(三)省直部门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申报资产购置项目,要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细化分解到具体使用单位、具体项目和具体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出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申报是否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
(六)资产购置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十七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可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清理
第十九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年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前,省直部门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关要求,对已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 省直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对持续项目根据政策、工作任务等因素变化重新清理、界定支出内容;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