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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及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每月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发给生活费。

  (三)退役士兵军龄算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给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保证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

  (五)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七)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在校生(含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退役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原学校在他们退役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四条 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现有的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后的退役士兵,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能鉴定工作。经考核合格,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退役士兵的培训经费由市安置部门编制专项经费预算,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服从地方政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义务、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双拥合格单位。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重大事件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超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政府比照再就业政策给予奖励。对实行改制的各类企业,其接收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军龄补偿由市财政拨付(补偿金标准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安置部门的工作人员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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