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每年冬季征兵期间,对在退役后自愿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的入伍新兵(系非农指标入伍的新兵),可在入伍前与安置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其退役后,按安置年度当年的发放标准予以发放。
(四)下列人员不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l、安置部门按规定已为其安置工作,本人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2、退役士兵转到异地安置的;
3、不具备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皖政办[2004]19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而自愿以货币形式承担安置义务的,经市“双退”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一)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补偿金标准,原则上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缴纳,其安置任务相应减少。
(二)经批准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市安置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金一次性划拨到指定的安置保障资金帐户。
第十条 安置保障金的来源:
(一)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为主渠道;
(二)单位自愿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第十一条 安置保障金的用途:
(一)按照规定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三)奖励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
第十二条 安置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安置保障金的收支、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收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参照城镇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