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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从农村入伍的女性退役士兵;

  第四条 安置原则:

  (一)按系统包干安置与均衡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平竞争与重点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三)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四)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

  (五)对己领取《优待安置证》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入伍所在区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原则上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科学合理地制定指令性安置计划。凡在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接收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六条 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城镇退役士兵分配机制,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部分省直、事业单位的指标,通过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安置退役士兵。对转业士官、退役女兵和立功人员等重点安置对象给予加分,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考试、考核实施方案由安置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形式,组织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交流、择优录用。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安置部门给予办理有关安置手续。

  第八条 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

  (一)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本人在报到后5个月内即本年度的1月至5月底,向市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转业士官(特指服役年限在10年以上且含10年的,下同)在报到后的2个月时间内即本年度的7月底前,向市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办理《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退伍义务兵,发给数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补助金。超期服役每增加1年,增发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补助金;转业士官,发给数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的补助金。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增发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补助金数额5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30%补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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