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经2004年5月12日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2年5月27日印发的《
铜陵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铜政[2002]18号)同时废止。
二0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及县(区)退役士兵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退”安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双退”安置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均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好“双退”安置工作中所应承担的义务。
各级“双退”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承办退役士兵的日常接收安置工作。
第三条 安置对象:
(一)入伍前系本市城镇户口,从本市入伍且四证齐全(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非农入伍通知书、非农优待安置证<2004年底退出现役士兵开始执行>)的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
(二)经过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
(三)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农村退役士兵;
(四)因公、因战致二、三等伤残的农村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