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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容管理局关于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重要区域、主要街道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明确允许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或建筑物,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景观、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景观和通视效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城市容貌技术标准,做到安全牢固美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或场所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六)市人民政府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零星张贴宣传品和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发布。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

  第九条 条幅广告、垂幅广告、布幔广告、横幅广告必须依附沿街建筑物墙体发布,严格控制发布过街横幅和布幔广告。经批准发布的条幅广告、垂幅广告、布幔广告、横幅广告必须载明发布日期、批准文号。横幅广告、垂幅广告、条幅广告一般发布不超过10天,布幔广告一般发布不超过20天。

  广告设置者应当按规定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公益广告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三章 设置的申请与批准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用场地、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先经其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大型户外广告除外),应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向广告设置主管机关申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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