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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容管理局关于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4日)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容管理局关于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政办[2005]5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容管理局《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市市容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保护城市景观风貌,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标牌、招牌、条(横)幅、橱窗、升空器物、实物造型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美化亮化、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机关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一般规定

  第五条 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编制本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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