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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配发实行市、区(县)残联两级管理。即:市、区(县)残联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与计划实施,北京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以下简称市供应站)和区(县)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具体负责辅助器具配发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品种]

  本办法所指的品种,是指适用于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等六种类型残疾人的四大类三十一种品种(附件1),每年的配发可根据产品开发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数量]

  辅助器具配发采取限量配发的形式,市残联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情况,每年确定并下达任务指标。各区(县)应根据辖区残疾人的需求情况,确定辖区的发放任务并组织相关工作。

  第七条 [配发和使用周期]

  根据辅助器具的特点和使用年限,确定配发辅助器具的使用周期。一般中小件辅助器具的使用周期为1-3年,大件辅助器具的使用周期为3-5年(附件1),残疾人配发的辅助器具到达使用周期后,可以再次享受辅助器具配发。对于未达使用年限,但提前毁损,无法使用的辅助器具,经辖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鉴证,可以酌情以旧换新。

  第八条 [时间和程序]

  市残联确定每年集中配发的任务指标后,委托市供应站在前一年年底,将各区(县)配发的任务数下达各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应在本年度二月底以前,将配发的辅助器具的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市供应站;市供应站应在本年度的四月底前,将配发的辅助器具发放到各区(县)残联;各区(县)街道残联在本年度的助残日前将配发的辅助器具发放到残疾人。

  第九条 [后续服务]

  配发的辅助器具损坏后,由辖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负责解决。

  第十条 [禁止行为]

  配发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不得用于发放给配发适用范围以外的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监督]

  市、区(县)残联应当加强对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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