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残发〔2006〕32号)
各区县财政局、残联:
我市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经过三年的运行,已经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作机制。为了进一步规范配发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区县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辅助器具配发品种明细单
2.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申领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配发和管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残疾人的福利待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1.拥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六种类型的残疾人。
2.经当地政府确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残疾人。
3.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单亲家庭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辅助器具的配发,是政府根据财力和残疾人的需求,为残疾人提供能够补偿因残疾造成的缺失或障碍的最基本的辅助器具。
第四条 [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