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铜政秘[2009]10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享受待遇等待期一年和降低住院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限制,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自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全额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自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统筹金后的第4个月起全额享受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保险待遇。
二、建立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机制。灵活就业(失业)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可允许按照欠缴时年度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进行补缴,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但补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承担。上述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其缴费年限男不满30周年、女不满25周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律按退休时年度的缴费基数和5%的费率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灵活就业(失业)人员按照5%费率续缴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可按退休人员的规定为其建立门诊个人医疗帐户,享受与其他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四、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病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再受有关病种限制。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再受有关病种限制,均可按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