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请求确定民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当以
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四)项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 当事人仅以经营者无证(照)经营为由,请求确认民事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必须具有特许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的除外。
第三条 当事人主张的合同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合同效力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后,对当事人基于其主张的合同效力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仅请求确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仅就合同效力进行审理和确定。
第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依据
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必须以反诉的方法提出,仅以抗辩的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依据
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同时主张适用被撤销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撤销权
第六条 债权人依据
合同法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同时又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审理。
第七条 债权人依据
合同法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债务人以债权人的债务未到期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