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无线电收信区保护要求:
(一)在收信区内,不得安装长、中、短波无线电发射设备,高频设备和干扰收信台工作的电气设备;中、长波发信台到达收信台技术场地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100毫伏/米。
(二)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到收信台技术区边缘的的最小距离(不定向天线)为:
发射功率 最小距离(公里)
1、0.2-5千瓦 4
2、10千瓦 8
3、25千瓦 14
4、120千瓦 20
5、120千瓦以上 20以上
第八条 收信台技术区边缘与各种干扰源的最小距离:
干扰源名称 最小距离(公里)
(一)汽车行驶繁忙的公路 1.0
(二)电气化铁路和电车道 20
(三)工业企业、大汽车场 3.0
汽车修理厂、拖拉机
站及有X光设备的医院
(四)架空通信线在定向接收天线的主向 1.0
(五)架空通信线在其它方向 0.2
(六)输电线电压在35千伏以下 1.0
(七)输电线电压建在35至110千伏 1.0-2.0
(八)输电线电压超过110千伏 2.0以上
(九)高压变电站 1.5以上
(十)电焊机 0.5-1.0
(十一)电动机械、发电机械 0.2
第九条 发信台技术区边缘至高压输电线或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 在收信区周围,新建高大建筑物时,以收信区天线设备边界以外1.5公里处为计算,高度不得超过仰角5度。
第十一条 收发信区周围从天线地锚边缘向外延伸50至100米,不应建立排放烟尘气体较多的工厂企业(如水泥厂、化工冶炼厂、炸药库、油库等),以免腐蚀无线电设备,降低绝缘程度,增加高频损耗,影响通信效果。
第十二条 对襄樊飞机场净空保护要求,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38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