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无线电收信区保护要求:

  (一)在收信区内,不得安装长、中、短波无线电发射设备,高频设备和干扰收信台工作的电气设备;中、长波发信台到达收信台技术场地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100毫伏/米。

  (二)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到收信台技术区边缘的的最小距离(不定向天线)为:

  发射功率    最小距离(公里)
  1、0.2-5千瓦  4
  2、10千瓦    8
  3、25千瓦    14
  4、120千瓦   20
  5、120千瓦以上 20以上

  第八条 收信台技术区边缘与各种干扰源的最小距离:
  干扰源名称             最小距离(公里)
  (一)汽车行驶繁忙的公路      1.0
  (二)电气化铁路和电车道      20
  (三)工业企业、大汽车场      3.0
  汽车修理厂、拖拉机
  站及有X光设备的医院
  (四)架空通信线在定向接收天线的主向 1.0
  (五)架空通信线在其它方向      0.2
  (六)输电线电压在35千伏以下     1.0
  (七)输电线电压建在35至110千伏   1.0-2.0
  (八)输电线电压超过110千伏     2.0以上
  (九)高压变电站           1.5以上
  (十)电焊机             0.5-1.0
  (十一)电动机械、发电机械      0.2
  第九条 发信台技术区边缘至高压输电线或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 在收信区周围,新建高大建筑物时,以收信区天线设备边界以外1.5公里处为计算,高度不得超过仰角5度。

  第十一条 收发信区周围从天线地锚边缘向外延伸50至100米,不应建立排放烟尘气体较多的工厂企业(如水泥厂、化工冶炼厂、炸药库、油库等),以免腐蚀无线电设备,降低绝缘程度,增加高频损耗,影响通信效果。

  第十二条 对襄樊飞机场净空保护要求,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38号)文件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