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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宣布失效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政发[19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无线电设备充分发挥效能,正常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国发[198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襄樊市区、襄阳县城以及襄阳县马集、双庙、欧庙地区和刘集机场。

  第三条 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分为居民集中区、收信区、发信区、无线电保护区和缓冲区,其具体区域划分见附件1。

  第四条 为保证现有收信台的正常工作,凡新建各类大中型长、中、短波电台,散射站等固定无线电台(站),都必须按规定建在无线电发信区内。

  第五条 设在居民集中区内的无线电发信设备的发射功率不得超过0.1千瓦,设在缓冲区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发射功率不得超过0.2千瓦。长、中波发信台到达居民集中区边缘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200毫伏/米。

  功率超过规定的既设台(站),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迁至发信区内。

  第六条 对设置地点有特殊要求的电台,包括小型收信台、雷达站、超高频站、微波站、航空导航台、广播干扰台以及公安军事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设在居民区以内的电台,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襄樊市管理处(以下简称襄樊市无线电管理处)批准可设在居民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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