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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襄樊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在市区行驶的车辆,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六条 受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建监察大队对市区内车辆清洗(点)及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车辆清洗站(点)和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七条 建城区内车辆清洗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各县(市)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的,一律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襄樊市建委审核后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建成区域内的清洗站(点)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襄樊市建委备案发证。

  第八条 申请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

  第九条 凡在建成区内申建车辆清洗站(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车辆进入道路和车辆待洗场,车辆进出不得有损市政设施;待洗场严禁占用人行道、慢车道;

  (二)作业场地严禁占用人行道、慢车道,作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

  (三)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经营,所使用的清洗设备要有利于节约用水;

  (四)严禁污水横流,要具备掩盖式下水道;必须设置污泥沉淀池,严禁污水、污泥未经沉淀直接进入下水道;

  (五)室内或露天的清洗站(点),不得使人行道、慢车道积水遍地,污迹斑斑,严禁有碍市容;

  (六)清洗站(点)的标示牌不得粗制滥造,更不得随意摆放,阻碍人行道、慢车道的通畅和有碍市容观瞻。

  第十条 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车辆清洗站(点),由主管部门发给省建设厅统一监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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