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宣布失效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襄樊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199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建委制定的《襄樊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襄樊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1998年2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我市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市辖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布局规划;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含室内、场内从事洗车业务)的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将车辆清洗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