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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三)改革职业教育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实行初中毕业考试后和升学考试后两次分流。初中毕业生凭毕业证可直接按志愿进入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或技工学校学习;参加升学考试的,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与普通高中同步录取,也可根据职业学校特点和学生家庭、生产需要提前录取和开学。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职业学校的招生实行计划招生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确保各类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落实。

  从1998年起,本市地方高校每年用一定数量的地方指标,定向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可开设专业对口的高等自考助学班,辅导在校高年级学生和社会上的从业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教育,多渠道多方位推进和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以发展高等职教推动中等职教的发展,提高人才培养的层次,缓解社会的就业压力。同时要加强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衔接工作,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要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实行公平竞争,自主择业,劳动人事部门要完善人才市场,加强劳动就业的信息咨询和指导。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录用上岗时享有同等层次专业技术等级资格,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培训或考核。

  四、强化措施,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

  (一)多渠道依法筹措教育经费,切实增加职教投入。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要逐步增长。今后,在教育基建投资中,各级政府都要列出职业教育专款,用于本地重点职业、技工学校建设,地方教育费附加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已完成“普九”验收任务的县(市),划出比例不低于30%,未完成“普九”任务的县(市),不低于15%,此外,各地筹集用于教育的其它费用,也应统筹安排职业教育项目。各地不得向职业、技工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征收预算外收入调控基金。对职业、技工学校用于教师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和基建应免征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各种配套费。企业应依法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其支出渠道可在营业外列支或按职工工资的1.5%提取并列入成本。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弥补经费不足,进一步按规定落实扶持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的政策,对校办产业(含房屋出租)、勤工俭学税费予以减免。

  (二)切实加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提高职业学校教学质量的关键。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既要注重学历,更要注重专业技术水平和动手操作能力。要积极争取省农林院校的支持,每年选择部分有志从事职业教育的职(普)高毕业生进行对口培养,并适当引进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和胜任职业学校教学的专业人员充实职教师资队伍。加强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进入校办产业、实习基地等参加生产活动,或选派到企事业单位跟班拜师学艺,以提高动手操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文化课教师也要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在教好本专业的同时,选修一、二门相关专业,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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