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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宣布失效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199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襄樊市城市市容、卫生、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区人民政府和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具体实施,市直各部门协助组织实施。

  市容环卫、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建管、园林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三条 凡市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公交站点(停车场)的所属单位,均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实行本办法规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 责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居民区的居(村)委会主任和个体工商户主、居民户户主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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