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整治工作,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一是组织力量,依照《
药品管理法》,配合工商、卫生部门坚决取缔除国家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任何药品集贸市场。清理整顿合法医药工商企业违反《
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非法招商,变相开办药品集贸市场,以及以出租经营场所、柜台或提供发票、纳税等服务,为无证药品经营者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提供条件的问题。二是取缔无证照、证照不全和整顿违反证照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会同工商、卫生部门统一证照的登记内容,严厉查处出售假劣药品和走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制售者利用现金交易、开假发票、高额回扣等手段从事非法药品交易、推销假劣药品或走私药品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三是严肃查处和坚决纠正医药管理系统管理的药品生产、经营者转让证照,擅自迁址经营,超证照范围生产、经营和一证多点经营,以及虚开代开发票,给予回扣的违法违纪问题。四是清理整顿医药管理系统内部生产、经营企业、药店促销时,向购药方让利给予的宣传费、广告费、促销费、赞助费、劳务费、处方费、科研费和临床费等,以及以促销或药品订购会名义向购药方提供吃、喝、游、玩的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切实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图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治理工作的任务和有关法规政策,形成强大的声势,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使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治理工作。与此同时,要对专项治理中查处的典型案件,以及顶风违纪的案件和问题公开曝光,震慑违纪者、教育群众。各专项治理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专人负责,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合力,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采取得力措施,在9月上旬以前对本地区药品生产和经营秩序现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取缔本地区现有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无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及医疗机构,关闭未经国家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切实把虚高的药品价格降下来,认真规范药品价格和药品购销中的折扣行为,查处和纠正药品回扣的案件问题。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准再批办新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经营户。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1998以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情况,认真开展“四查”:即查“二证一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行医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查是否有药品回扣行为;查是否有经销假冒伪劣和走私药品行为;查是否有违反《
价格法》行为。各牵头单位要会同专项治理职能部门对上述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问题较多、进展滞后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重点督促,限期整改。对不开展自查自纠的地方和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将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