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襄政办发[199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9]53号)精神和《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控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现就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资格的审查。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按道路运输业户开业经济技术条件,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把关,对车辆安全性能、驾驶员技术素质和车主安全资质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颁发的,要通过年度审验予以吊销。
二、规范客、货运输车辆进站(场)经营行为。按《湖北省营运客车始发签章管理规定》要求,所有长途营运客车必须进入指定站(场)经营,持“始发证”出站运行,并在验证点验证后出城。货运车辆必须进入货场、货运停车场和货运交易市场停放和经营,不得在城区乱停乱靠,占道经营。车辆载货运行时,还须持有效道路货物运单。
三、建立完善营运车辆出城验证(单)管理制度。为制止车辆站外经营、超载运行、沿街转圈揽客及坑、宰、甩、卖旅客等违章行为,进一步完善营运车辆出城验证(单)制度,交通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出城车辆载客、进站和货物运单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和处理。
四、从严治理跨越城区外籍车辆的运行秩序。起讫点不在城区的外籍过境客车,必须严格按襄政办发[1997]103号文规定的线路运行,即钟祥胡集及其以远的客运班车到谷城石花街以远的,经襄城环山路、襄城汽车站、檀溪路至襄谷线;到河南方向的,经襄城环山路、襄城汽车站、汉江二桥、长虹路至樊魏线;谷城石花街以远、丹江口市及其以远到枣阳方向的,经汉十复线通过城区;河南方向到武汉方向的,经黄渠、古驿、开发区、寺湾至汉十线。交通部门要会同交警部门在城区出口路段设置显著的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