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一般不得会签支出,货款回笼分配时,应由三方会签。
四、对担保贷款实行封闭运行,禁止体外循环。在封闭运行期间,企业对过去老欠款暂挂,老欠款的处理办法由企业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新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出。企业不能用担保贷款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其他债务;银行不准在担保贷款专户上扣收老的贷款本金和欠息;有关部门不得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司法部门不应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担保贷款专用帐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五、对担保贷款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管。担保中心、贷款银行应对受保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项进行监督,对担保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并实行担保员、信贷员跟踪管理制度。担保员、信贷员有权对企业订立合同、采购材料、产品销售、货款回笼等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监控,跟踪管理。
担保贷款封闭运行期间,如果出现受保企业不按协议规定使用贷款,擅自挪作他用,销货款不进入专户或擅自将担保贷款汇入专户以外其他帐户,企业不与担保中心和贷款银行派驻的担保员、信贷员配合,单方面开支专户资金等情况,担保中心将会同贷款银行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裁:终止协议并停止担保、收回贷款;提请有关部门对违约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协议,追究法人代表的违约责任;担保中心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担保贷款申请;对违约行为特别严重的,提请市银行同业协会通报各金融机构进行联合制裁。
六、加强领导,确保担保贷款封闭运行。市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委会负责对担保贷款封闭运行管理的协调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银发[1999]261号文件,重视和支持担保贷款封闭运行和管理工作。受保企业主管部门要把受保企业能否按时偿还担保贷款本息作为企业法人年终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内容,对担保贷款封闭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襄樊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