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报告的通知
(襄政发[199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行封闭管理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行封闭管理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安全稳健运行,充分发挥担保贷款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颁布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61号)、市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行封闭管理问题报告如下:
一、签订担保贷款封闭运行协议。担保中心会同贷款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保企业审查同意发放担保贷款后,由担保中心、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三方签订担保贷款封闭运行协议,共同遵守。
二、对担保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受保企业获得担保贷款后,应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信贷资金注入、原材料采购、费用开支、货款回笼和贷款本息的归还均应在专户中反映,做到产供销单独记帐,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
三、对担保贷款专户资金的使用实行会签制。贷款银行对受保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担保贷款用于产品当期生产的各项直接和合理的间接支出。担保贷款支出及回笼货款的使用由受保企业和贷款银行双方签字方能支付款项。数额较大的由担保中心、贷款银行和企业三方会签方能使用。会签应坚持如下原则:
1、专款专用,禁止封闭项目(产品)以外的挪用;
2、会签实行限额控制,根据担保贷款数量、受保企业(项目、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支出会签不得超出担保贷款总量,不得使用前期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