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盈利变为亏损的企业,工资增长率控制在下线以内;
(2)较上年减亏幅度未达到15%的亏损企业工资按零增长安排。
4、可适当突破工资指导线上线的企业范围:
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含县级,下同)批准,下列企业可适当突破工资指导线上线,但其工资总额增长率最高不得高于30%。
(1)净资产收益率处于当地同行业领先水平或是当地利税大户,实现利润或利税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
(2)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增长15%以上,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盈利企业;
(3)较上年减亏幅度达15%以上,职工平均工资在当地明显处于偏低水平的企业。
5、可适当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的企业范围:
(1)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大幅度下降,无法保证按上年工资水平支付的盈利企业,但其职工的平均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
(2)严重亏损、工资支付能力差的困难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一般不得低于省、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个别经营严重困难,确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可按《
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之外的其他类型企业,要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并以工资指导线为集体协商工资的主要依据,年度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一般不低于工资指导线规定的相应档次。
尚未实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的上述企业,要按省政府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额。在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增长幅度。
(三)实行动态股权制的企业,其工资分配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经贸委、财委、体改委、国资局、劳动局、人事局、董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动态股权制的意见〉的通知》(襄发[1999]28号)执行。
四、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将工资指导线制度落到实处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所属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进行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属在樊企业原则上由省劳动厅进行管理,经省劳动厅授权,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也可进行管理。无法明确隶属关系的企业,按属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