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以上年符合政策规定的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其他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以上年符合规定的成本费用列支或实发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企业职工人数按上年年报统计的实有职工人数确定。
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所依据的经济效益指标,以实现利润、实现税利和净资产收益率为主。计算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以上年财务决算数(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或有关部门审批数)为基数。确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计划以当年经济效益预计数为依据。
年终按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调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工资指导线确定的实发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按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
三、严格把握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调控。
(一)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调控办法。
1、执行工资指导线基准线至上线区间的企业范围:
(1)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工资增长率在基准线至上线区间调节。凡利润或税利增长超过10%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货币工资增长率相应增加0.4个百分点,直至达到上线为止;
(2)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增长在10%以内,但如果净资产收益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或是本地税利大户,货币工资增长率亦可在基准线至上线区间内合理确定。
2、执行工资指导线下线至基准线区间的企业范围:
(1)实现利润或税利较上年增长在10%以下至持平的,工资增长幅度一般控制在下线至基准线之间。其中实现利润或税利每上升1个百分点,货币工资增长率相应增加0.4个百分点,直至基准线为止;
(2)经济效益下降但尚未亏损的企业,如工资来源充裕,可按不超过基准线的增长幅度来安排工资增长率。其中实现利润或税利每下降1个百分点,货币工资增长率相应下调0.8个百分点,直至实际货币工资零增长为止;
(3)较上年减亏幅度在15%以上(含15%)的亏损企业或扭亏为盈企业,工资增长可在下线至基准线区间安排。其中减亏幅度超过15%以上的部分,每超额完成减亏额1个百分点,货币工资增长率相应增加0.4个百分点,直至基准线为止。
3、执行工资指导线下线以内的企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