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要求,一律停止各单位、各部门新征土地兴建住房,教师等各专业小区统一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建设。取消单位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调动职工购房积极性,走社会化住房的道路。
(二十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设立专业化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中心,解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安全问题,吸引商业银行大规模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二十六)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要优先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职工个人提供贷款支持,增强其支付能力。
(二十七)鼓励有条件的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模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的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具体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另行制订)。
(二十九)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8项因素: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内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三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政策,其出售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以上8项因素商有关部门综合确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价格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价。小区内可供营业性的配套建筑,按商品房价格向社会出售,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小区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自求平衡。工程监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组织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法定标准的70%。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未经审批定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