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时,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出具合法证明,并做好与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在抵押期间销售住房的,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由销售收入来冲减相应的抵押贷款。
个人购房需要申请贷款的,可按照《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定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贷款的,如不能按规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可依法处理该房产,原规定的销售范围及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等维持不变,所得收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不足的,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索。
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需要抵押贷款的,银行应予支持。
房屋、土地抵押登记部门应加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减轻负担,按实收费。抵押价值需要评估的,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贷款银行认可。
(二十二)承办银行应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和贷款的管理,按计划发放的贷款一律实行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定利率。承办银行应对发放的贷款实行流动性监控,以确保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
(二十三)经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免征重点建设基金。对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暂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设施在市政建设投资中列支。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建设费用不得进入房价;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出售、出租的商业用房及其它营业性配套公建,应按照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标准。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设施配套,主要通过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交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建设配套费、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消防配套费、渣土管理费、环保噪音监测费、散装水泥推广费、新墙体改造基金等),取消各种摊派、集资。对经批准的部门有偿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