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开发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十三)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襄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通过验收的住宅方可入住。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对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其返修的费用或损失由开发承建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负。销售住房时,必须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经济实用住房建设资金的落实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与管,防止资金挪用,确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与银行贷款相结合。地方自筹的主要渠道有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等,自筹资金没有按期足额到位的,银行不予贷款。
(十七)经批准立项,确有销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国家四部委行计投资[1998]1474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给予发放贷款。
1、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
2、地方实际投入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
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并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
4、凡政府负担所有土地费用、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居民和单位预订的,在预付购房款达20%,并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后,商业银行可向开发单位提供全部贷款。
(十八)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下达的贷款计划,由承建单位向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承办银行按批准的项目和贷款计划审定办理贷款手续。经批准的项目,在自筹资金到位后,承贷银行要按项目进度足额拨付贷款。
(十九)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商业银行应尽快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间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十)经批准的项目,承贷银行在评估审查同意后5日内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按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保证信贷资金的到位。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若市各商业银行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金的,应尽快上报省分行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