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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襄樊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通过划拨方式(集体土地先征后划)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及政府承诺划拨的土地。

  2、基建设施、公共建设配套设施经费已经落实或市政府承诺进行市政配套,公建设施能及时到位,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3、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4、有担保单位和具体办法或有与申请贷款的数额相对应的合法抵押物,并已纳入商业银行的贷款计划。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报内容

  1、开发单位依据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拟定的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包括建设计划即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土地利用计划、信贷计划以及规划方案。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自有资金(不少于投资总额的30%)的筹资方案和住房销售方案。

  4、开发单位制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方案。

  5、项目贷款承办银行及所需贷款额度的承诺书或审报意见书。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项目贷款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计委、建委、土地局、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市分行共同审核上报。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严禁炒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十)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等因素。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建设实行开发企业法人负责制,由具有相应条件(独立的经济法人,有三级以上开发资质,有相应贷款抵押资产或20-30%的自有资金,有较高社会信誉)的开发企业承建。开发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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