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认真整改阶段(2001年7-9月)。各地对照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标准进行逐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全面解决影响矿业秩序的主要问题。建立健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维护矿业秩序稳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将矿业秩序整顿和维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1年10-12月)。2001年9月底前,各县(市)要完成对所辖乡镇矿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市整顿矿业秩序发展矿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矿局)。10-12月,市政府组织对县(市)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五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01年1-3月)。检查验收后,各地要针对发现的遗留问题进一步整顿补课,并向市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交送矿业秩序根本好转总结报告。
四、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重点宣传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国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广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领导干部、矿业权人和广大群众的资源忧患意识,依法办矿意识,增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抓乡镇。各地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重点乡镇及其整顿目标。保留各县市整顿矿业秩序发展矿业经济领导小组,并在机构改革中统筹考虑其工作机构。各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明确和完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目标要求。做到管理体制不变,工作力度不减,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同时,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工作。对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科学统一规划,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增强矿业经济发展后劲、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矿产资源的规划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单位,在摸清资源家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和国家产业政策,编制本地“面向二十一世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以规划为龙头,引导矿山企业依法办矿、科学开采,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