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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得到保障,矿业权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依法征收入库,征收面达到100%,征收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勘查区、采矿区的生产秩序正常,矿产品加工、运输、营销活动依法正常进行,实现矿业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无证采矿和严重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有显著提高,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四)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实现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五)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有显著提高。矿山企业能够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资源利用率达到设计要求,共伴生矿产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实现综合勘查、综合利用。

  (六)建立和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矿业权人依法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持证率达100%。

  (七)矿山环境得到保护,土地得到复垦,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积极防治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指标。

  (八)矿业经济实现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提高,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规划阶段(2000年10月前)。各县(市)要认真学习和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对巩固矿业秩序、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区矿业秩序的主要问题,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工作规划,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时间安排。各县(市)的工作规划于2000年9月15日前报市地矿局备案。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2000年11月-2001年6月)。各县(市)要督促辖区内各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矿产品经营加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自查自纠,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组织力量加大对矿业纠纷的调处力度,对本地区的遗留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矿产品流通、地矿行政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等涉及矿业秩序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整顿,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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