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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襄樊市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襄樊市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全省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45号)精神,开展了大规模的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矿业秩序实现了全面好转,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矿山企业业主依法办矿意识不够;有的地方违法开采、乱采滥挖、侵权采矿的现象时有发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还没有得到全面维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不够;有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设施不配套等。为进一步理顺我市的矿业秩序,力争2002年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按照鄂政办发[1999]1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和“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方针。进一步加大矿业法规的宣传力度和广度,在全社会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深入开展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巩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规范矿业权管理制度,逐步理顺矿业经济的各种利益关系;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严格依法行政,把矿产勘查、开发、保护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积极防治因矿产开发造成的矿山环境问题。总体目标是到2002年,全市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

  二、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标准

  (一)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建立了符合当地实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管理办法和巩固矿业秩序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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