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介机构是否办理了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证书;是否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实施收费是否符合规定的执业范围并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2、有无越权出台收费文件;是否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按时接受年审;内部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清理对中央、省、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为中介服务项目继续执行的部门和单位,严格依法查处擅自设立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4、全面落实
《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国家已出台的中介服务收费整顿措施。中央已出台的整顿企业抵押贷款和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各项措施坚决落实到位。
5、对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文件坚决清理取缔;归并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6、坚决制止下列行为:政府部门将其职责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组织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中介机构将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中介服务收费与政府性执法收费捆绑式相互搭车进行,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向企业或个人指定中介机构,变自愿委托为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或强迫企业、个人接受重复服务,重复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等次,多收费少服务、不服务也收费;以回扣形式招揽业务,不明码标价,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垄断或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低价倾销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查自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0日前):宣传发动,自查自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及有关政策法规;将
《办法》等有关文件及《中介服务收费登记表》发放到各部门和收费单位,由各单位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政策依据、执业范围、资质条件等进行检查,登记表和自查报告于9月10日前报市物价局;各县(市)清理工作应与市区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