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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公路用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及其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园林、规划、城建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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