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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可按规定吊扣驾驶证;

  (一)尚未取得实习驾驶证的人员单独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

  (二)实习期内驾驶员单独驾驶特种车辆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的;

  (四)驾驶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的;

  (五)驾驶非法拼装或改装的机动车辆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经检测查证属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不是机动车驾驶教练人员而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使用非本机动车的牌证或将机动车牌转借他人使用的;

  (四)使用他人的驾驶证或将驾驶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使用涂改、伪造、冒领的机动车牌、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驾驶证的。

  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还应暂扣车辆,收缴非法使用的机动车牌、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未经批准,驾驶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高、超长、超宽,影响交通安全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违反核定的载人限额规定的,每超载一人,处50元罚款。

  对上述行为应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

  (一)驾驶牌、证不全或者无牌、证的非机动车的;

  (二)在非机动车上擅自安装机械动力装置上路行驶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驶的;

  (四)非机动车载物超高、越宽、超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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