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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通行在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停车、让行的;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或不按规定在前档风玻璃上张贴物品,影响驾驶视线和妨碍操作的;

  (三)不按规定喷印本车号牌放大号或名称、代号(标记)的;

  (四)在市区内鸣喇叭的。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二)接打移动电话或者查阅寻呼机信息、收看电视、收听耳机等影响安全行车的;

  (三)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四)遇有行进方向的道路交通阻塞时,不依次排队等候仍然借道强行通行的;

  (五)压越单、双实线行驶的;

  (六)在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

  (七)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八)机动车辆只挂一块号牌的(临时号牌和移动号牌除外)。

  有本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还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有本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同时将车辆牵移至指定地点予以暂扣,并按规定收取牵引费用和停车费。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按规定吊扣驾驶证;

  (一)遇停止信号继续行驶强行通过的;

  (二)驾驶牌证不全或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的;

  (三)未申领教练车号牌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的;

  (四)驾驶擅自更改发动总成或车架总成及制动、转向系统不符合技术安全运行标准的车辆的;

  (五)在禁止掉头行驶的路段掉头行驶的;

  (六)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警灯的;

  (七)故意遮盖车辆号牌或使用其他方法使号牌辨认不清的;

  (八)驾驶机动车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与行驶证上记录不相符的。

  有本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有本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拆除非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有本条第(七)项或第(八)项规定行为的,可以暂扣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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