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凡划分车道的路段,因逆向骑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争执,责任一律由逆向骑车者承担。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二十八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行人靠右走人行道,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线,遇有交通信号的路口要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定。
2、不准在车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桥梁、隧道或交通安全设施等处坐卧。
3、不准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
2、不准向车外吐痰、抛掷物品。
3、乘坐两轮摩托车不准侧坐或倒坐。
4、乘坐公交车、出租车依次在站候车,待车停稳后方可上下。
第七章 道路
第三十条 道路应保持路忙平稳,设施完好,出现路面损坏、设施残缺等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时,城建、交通部门应采取措施尽快修复。
新建和改建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其道路和交通安全设计方案,应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竣工后应有公安交警部门参加验收。
市区道路路口根据“畅通工程”要求,按照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分离、快速通行的原则进行渠化,渠化路口须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须事先征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第三十二条 占用道路或掘路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悬挂在占路地点醒目处。
2、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占用或施工。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牌),夜间或遇雨雾视线不清时,须设警告灯。
4、不得损坏公共设施或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5、占路期满应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
6、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物,按时修复路面及道路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