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型汽车驾驶员驾驶时,须系安全带。
4、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和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车。
5、驾驶两轮摩托车的驾驶员、乘座人必须戴安全头盔。
6、机动车驾驶员上路时必须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7、地方驾驶员不准驾驶部队号牌的车辆,部队驾驶员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准驾驶地方号牌车辆。
8、驾车时,不准争道抢行、闯红灯、戏弄他人或用其它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非机动车必须牌证齐全。
2、市区道路上骑自行车不许带人(儿童除外),附带儿童的自行车应安装牢固的座椅。
3、横过道路时,须下车推行。
4、要靠右行驶,严禁逆向行驶。
5、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车。
6、通过路口时须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信号。
7、转弯时,应注意观察,伸手示意。
8、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
9、不准双手离把和打伞骑车。
10、不准在规定的停车站(点)外乱停乱放。
11、醉酒的人不许驾驶。
12、未满12岁的儿童,不许上路骑车。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十五条 货运汽车装载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准的载质量,不许人货混装。
第十六条 客运汽车载客不许超过核定载客量的20%。
第十七条 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公斤;二轮摩托车载质量不准超过60公斤;轻便摩托车不许载人,载质量不准超过30公斤。
第十八条 不准两辆非机动车共载一物;自行车、三轮车不准装载超出车身的货物;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十九条 进入市区街道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示意,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条 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禁鸣喇叭。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修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