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政发[20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建设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2000年全国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市区。
第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应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所有公民都应自觉接受教育,掌握必备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报道、刊载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专题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应根据学生的年龄和接受能力,采取适当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
第四条 每个公民均应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维护道路管理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投诉的权利。
第五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纠正、处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