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襄樊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襄樊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卫生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及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的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四条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卫渣土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清运、调剂、处理与管理。
公安、城建、规划、建管、环保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环卫渣土管理处搞好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前应持施工图纸向市环卫渣土管理处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市环卫渣土管理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