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污企业要自筹资金解决好本企业的污染治理问题。
㈡要把治污达标工作与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鼓励职工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多方筹集治污资金。
㈢环保、财政部门要创新治污资金使用思路,改革治污资金使用方式,集中资金攻难点,对重点污染限期治理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和扶持。
㈣要积极向省、国家环保部门汇报工作,反映问题,争取上级给予治污资金支持。
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奖惩兑现办法
为有效地推动全市超标排污企业治理污染工作开展,依据《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汉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工作实行严格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
㈠奖励办法:
1、对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的,其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可由各级政府通报表扬,贡献突出的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2、对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的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的主管机关(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年度评先创优方面具有优先权,主管机关及其治污责任人可由本级或上级政府通报表扬,贡献突出的还可给予一定物资奖励。同时,主管机关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指标考核的8分不被“一票否决”。
㈡惩罚办法:
1、对逾期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且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污染治理责任单位,除由各级政府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单位及责任人不能参加各类评先活动外,还要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一是对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排污费;二是对单位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由环保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停产治理或转产。
2、对逾期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且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的主管机关(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其集体和责任人均不能参加各类评先活动,并对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指标考核的8分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一把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