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襄樊市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制定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鄂政办发[2000]15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以规范城市客运市场管理为重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现有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强化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审查核定出租汽车经营有关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力利益,进一步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城市客运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有序竞争的城市客运市场。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1.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加强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襄阳县出租汽车发展要继续纳入市区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其数量由襄阳县政府于10月20日前报市政府城建科审查备案,实行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服务质量标准),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分割城市客运市场问题;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之间跨区域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拦或进行处罚。襄阳县批准的沿城市公交线路进入市区的公路中巴车辆,总量控制在140台之内,报市政府备案,并采取更换车型和车辆报废淘汰等办法,逐年递减;襄阳县安达公司开通的由张湾至樊城长虹桥头的公交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统一安排,总量控制在5台以内。
2.规范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租公司经营资质及成立以来的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此项工作由市城建局、工商局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协助,依据有关规定,审查出租汽车公司资质,清理取消不合格公司。对于不合资质条件或资质条件不完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客运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其受委托经营服务的指标及车辆经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其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2)强化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客运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服务资格证》,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从事城市客运。培训服务业务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不服从客运管理部门要求先进行行业培训或不持证上岗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将由客运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公安部63号令(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委托管理服务公司将受连带责任,同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要建立经营企业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培训工作由负责行业法制宣传机构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