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襄政发[200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从而创立了与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新机制、新途径。我市积极落实仲裁法律制度,先后撤销了附属于工商、科技、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行政仲裁机构,重新组建了新的、统一的襄樊仲裁委员会,人们对仲裁法律制度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与全国其他城市相比,我市实施仲裁法律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还有不小差距。人们对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的行政仲裁上,仲裁法律意识落后于仲裁法律制度,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持有疑问;按照《
仲裁法》和《
合同法》的要求,修订制式合同工作还没有全面到位;仲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改变这一状况,尽快在全市全面、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紧迫要求,也是仲裁事业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现代化、国际化,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此,市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不可推卸的义务,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
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普及仲裁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仲裁法律意识。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机构,要以灵活多样的栏目形式,向全社会深入宣传《
仲裁法》,并为仲裁机构开展宣传提供方便。司法部门将《
仲裁法》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使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熟练运用《
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