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依法破产防止逃废金融债权的通知
(襄政发[20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一个时期以来,各地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采取得力措施,对一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法盘活的企业实施了破产,在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破产过程中,少数企业出现了操作不够规范,逃废金融债权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经济与金融的协调发展。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行为,维护金融债权,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金融债权,自觉规范破产行为。企业依法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形式,切实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是企业依法破产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现代金融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好经济与金融的关系,区域经济发展与金融保障的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优化资本结构的关系,放开搞活企业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把企业依法破产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单纯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忽视金融部门合法权益的作法,把企业破产工作纳入依法破产、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良性运行轨道。
二、切实纠正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金融部门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企业破产中出现的逃废金融债务的问题,必须态度坚决,及时果断地加以纠正。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专班,对前一阶段破产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坚决废止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土政策”;对逃废金融债务的问题要限期纠正。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将组织专班对企业破产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三、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依法实施企业破产。为保证企业破产工作规范、扎实、有效,各地各部门对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必须要有人民银行的代表参加清算组;要通知债权金融机构,参加债权人会议;要遵循抵押物优先受偿、依法抵押有效、同比例承担债务、分级审批和依法监督等处置原则;在破产财产清理评估、资产变现、分配方案等方面,应充分尊重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不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破产,更不能搞“假破产,真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