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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非法集资”问题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非法集资”问题的通知
(襄政发[20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市的金融“三乱”(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特别是“乱集资”问题得到了有效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少数地方、少数单位对“乱集资”的违法性质和社会经济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有些集资问题久拖不决,甚至还出现了新的集资苗头。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市的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着全市的社会稳定。为了严肃国家金融纪律,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认真解决“非法集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非法集资”问题的认识。

  在全市范围内不得出现新的“非法集资”。国务院1998年7月颁发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将此前的“乱集资”行为统一规称“非法集资”,纳入取缔范围,这是国家整顿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国务院第247号令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有权审批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集资)的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无论以任何名义,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都是“非法集资”。但在我市,目前仍有少数地方和单位把“非法集资”当成一种有效的筹资方式,试图用集资来解决资金匮乏的问题,这是没有法制观念的表现,是急功近利的表现,是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不负责任的表现。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从长远考虑,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给我市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带来的严重危害,彻底清除“集资必要论”的思想根源。市政府重申,无论是教育集资还是建设集资,无论是对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集资还是“通过特定对象向外延伸”的集资,无论是企业独自行为还是当地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的,凡未经人民银行依法批准,都是“非法集资”,都必须坚决杜绝;凡心存侥幸违法集资的,一经发现,都要依法追究责任。市政府要求,今年一季度,各地要集中开展一次专项宣传活动,营造打击“非法集资”、抵制“非法集资”的社会环境。

  二、对辖内“非法集资”情况再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前几年我市少数地方和单位擅自进行过一些集资活动,近年来隐患相继显露,有的已酿成严重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为了对辖内的集资风险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便于早准备、早防范、早化解,各地要在2001年3月底以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集资问题再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对那些金额不大、偿还困难不大、偿还期限不长的个案,采取边清理边处置的办法及时解决;对那些总体上可以偿还但短期内难以偿还完毕的个案,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偿还措施逐步落实;对那些集资金额大、偿还根本无望的个案,要提前做好化解风险的各种准备。对“非法集资”的清理情况,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市直以战线为单位汇总)后,于4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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