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使用时间。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借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到期回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中心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能:
(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办法,提出参加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资格条件和人员名单;
(三)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项目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并依据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五)负责已立项项目合同的签订、担保手续的办理、资金的划拨和回收;
(六)负责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七)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项目库;
(八)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管理、项目鉴定或验收资料审查和定期报告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与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推荐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专项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中心受理项目时,要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程序性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材料应予以退回或补充相应材料后再予受理。
第十七条 重大和重点项目由专项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评估、评审或论证。项目评估、评审或论证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具备承担能力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由专家委员会出具明确的结论意见,作为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筛选后提出年度项目建议,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项目立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