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性原则:有利于调整优化我市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促使我市传统产业的提档升级;
(三)效益性原则:研制开发的项目能够推广应用,社会贡献率较高,能够增加财税收入,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突出重点的原则: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五)资金匹配的原则: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按1:2的比例,即专项资金为1,项目承担单位匹配资金为2的比例进行匹配。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建有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处于工业化试验的高新技术项目,引进消化吸收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学、研一体化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科研开发、应用示范、技术引进等一般性或重复性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本着先进性、合理性、效益性、突出重点的原则,主要采取以下使用方式:
(一)银政(企)协作融通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可从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向有关银行进行融资,重点支持重大新产品开发、重点新工艺、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偿还银行本金和利息,向担保单位支付相应的担保金;
(二)贷款垫息。对少数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采取垫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垫息。项目完成后,一年内项目承担单位按垫息总量将经费偿还给专项资金管理中心;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放为主要目的,在规定期限内收回投资;
(四)全额有偿使用。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实行全额有偿使用,并收取相应的占用费;
(五)双重担保。为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到期回收,实行双重
担保法,即项目推荐单位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提供相应的资产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