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行业专家组成专项资金咨询委员会。其职责是,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管理中心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为重点、重大项目专家评审论证提供技术咨询。

  第六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专项资金的运作效果与管理中心责任人的利益直接联系;与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实行风险抵押金办法。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其使用单位和法人代表按使用专项资金总额的4%和1%,向专项资金管理中心交纳风险抵押金。对完工投产并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退回全部风险抵押金,并按项目新增利润的10%给予有功人员以奖励,由项目承担单位从新增利润中列支。对未完成的项目,要视情况扣减50%至100%的风险抵押金,扣减的风险抵押金由单位承担80%,法人代表承担20%。应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能够激发以创新图发展内在动力的、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高效运行机制。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一定项目实施自筹经费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及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务。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

  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的70%切块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高新区管委会按本暂行办法进行使用和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在项目安排上要体现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项目必须体现我市科技的先进水平和科技发展方向,尤其应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高科技项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