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宣布失效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增强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速襄樊市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步伐,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下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中心),从事专项资金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中心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市科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高新区管委会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
第三条 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每年度市财政预算安排的1000万发展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支持实施的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回报资金;
(三)收取的专项资金占用费和专项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
(四)其它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