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
(襄发[2001]4号)
为了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加快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步伐,快速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努力构筑适应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规则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新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构建“特区特管、特事特办”的运行机制,以优惠的政策、优美的环境、优质的服务、优厚的回报吸引更多的客商进区开发,把高新区建成襄樊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科技发展的先行区。
二、高新区党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充分享有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市级劳动人事、土地规划、城管房管、环保卫生、外经外贸、科技计划、文化管理、渣土管理、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高新区内的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事务由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直接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区内各方面业务工作由其职能部门对高新区党委、管委会负责。今后,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任务,高新区应按要求落实;市直部门通知的事项,高新区可酌情决定。市直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干预高新区的工作。
三、按照“特区特管”和事权统一的要求,市委原则上只管高新区党委、管委会正职;党委成员按组织程序任免,管委会副职由正职提名,市委组织部考核,市委批准,正职聘任;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直属部门明确为副县(处)级,副县(处)级干部由高新区党委、管委会聘任,并按照新的干部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同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高新区党委、管委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协调区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和省、市驻区机构相关事宜;市直有关部门派驻高新区的机构,要接受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其党的关系隶属于高新区党委,其业务在区内独立完成。高新区内的工商局、电力局、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高新区党委参与干部任免使用考核,并享有一票否决权。法院、检察院由高新区管理。
四、高新区建立一级财政和一级金库。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等有关政策的执行,对区内各种地方规费实行统一收缴、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已认定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全部纳入高新区财税体制范围,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要求执行;此外,市政府每年从市城建维护费和市财政中拿出1000万元用于高新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从高新区的实际出发,市政府把汉江北路和邓城路的新建、长虹北路的配套工程和黄龙沟的改造纳入市政建设统一考虑;市财政每年列支的10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的70%用于支持高新区支柱产业的发展;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切块50%以上由高新区安排重点投向高新区内的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