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心组织,切实落实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目标
(一)要认真落实合同仲裁条款的规范工作。按照襄政发[2000]47号文件要求,各类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都要达到规范表述: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襄樊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工商部门直接管理、印制、发放的合同文本,由工商部门组织修订;属各部门自行管理、印制、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各部门负责组织修订后,将合同文本报襄樊仲裁委和市工商局联合审定。今后印制合同一律按修订后的格式标准统一规范。襄樊仲裁委应会同工商部门搞好合同修订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并组织验收。6月底完成任务。
(二)要组织落实市场主体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国有、集体资产的代表,应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采购活动,所签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达到80%,特别是在进行合同鉴证时,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好关。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经贸委、财委、计委、农委、外经委、建委、科委、土地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外资、民营企业达到50%的比例,分别由外经委、工商联负责落实。6月底完成任务。期间,将组织适当形式进行抽查。
(三)要尽快清理企业合同纠纷。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要动员企业尽快清理企业存在的合同纠纷,对有仲裁条款的要及时提交襄樊仲裁委仲裁,以免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限。
三、积极稳妥地加快仲裁机构、仲裁员队伍和仲裁机制建设,发挥服务市场经济的独特作用
(一)组建襄樊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各相关部门领导及负责人组成,4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将“四大家”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及有关经济部门负责人名单汇总报襄樊仲裁委;市“四大家”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市直单位及有关行业协会、100家大企业法人代表、法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房地产价格评估师等由襄樊仲裁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的名单由襄樊仲裁委汇总、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总人数达到250人以上。6月份召开大会颁发证书。
(二)调整仲裁员队伍结构。在选聘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基础上,按照《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以企业的法人代表、经济部门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为重点,增聘150名左右懂得市场经济规律的专业人士为仲裁员。由襄樊仲裁委秘书处负责初审,报襄樊仲裁委员会审核通过。确定80名左右的首席(独任)仲裁员。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