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襄樊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报告的通知
(襄政发[20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樊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六日
关于在全市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报告
(襄樊仲裁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场会精神,把仲裁法律制度引向深入,确保实观工作目标,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确立仲裁理念,明确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方向
(一)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让市场主体自觉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要用一定的行政推动促进合同仲裁条款的规范工作,引导和要求市场主体选择仲裁的要求,全市各类合同的仲裁条款要严格按照襄政发[2000]4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统一规范,比例要达到90%;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合同约定选择仲裁的比重要达到80%,外资、民营企业要达到50%。
(二)仲裁以追求社会效率为目标,通过迅速、果断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市场经济快速、流畅运行,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最大化。仲裁委要建立和完善磋商机制,尽最大努力促进和解,减少当事人双方对抗,增进交往与合作;要注重仲裁解决纠纷的实践性和个别性,突出体现公平合理、及时快捷原则,力求双方满意。要坚决落实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要求,仲裁委仲裁案件的快速结案率(实际工作日30天以内)要达到80%,和解调解率达到50%以上,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到70%。
(三)仲裁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要大力组织研究市场经济的专业人士参与仲裁工作。仲裁委要将专家咨询委员会改为专家委员会,广泛吸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经济部门负责人、行业协会组织负责人、100家大企业法人代表及学者、法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房地产价格评估师等方面人士,进入专家委员会,设立不同专业的专家工作组,指导仲裁委工作和指导仲裁员办案,帮助仲裁委和仲裁员解决疑难问题。要调整仲裁员队伍结构,扩大仲裁员队伍数量,使从事经济工作的仲裁员比重达到70%。要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能够独立办案的仲裁员组成一支相对稳定的首席(独任)仲裁员队伍,以保证仲裁解决纠纷的质量和时效。